村民私建浮桥被判刑 法院通报

7月8日,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发布消息:

关于黄德义寻衅滋事案件,当事人黄德义向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申诉被驳回后,2023年6月26日,黄德义继续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2023年6月29日,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对该案立案,目前正在审查中。

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严格依法办理好申诉审查相关工作。

2023年7月8日

村民私建浮桥被判刑 法院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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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私搭浮桥一家18口被判刑

近日,吉林省白城洮南市振林村村民黄德义私搭浮桥被判刑一事引发关注,一时之间,关于此事判罚是否恰当的争议也在网络上持续发酵。

村民私建浮桥被判刑 法院通报

据大河报·豫视频报道,2014年,黄德义和亲友焊了十三条铁皮船,搭建了一个浮桥,总投入超过13万元。据黄德义所说,过路的村民和路人根据车辆大小、人数多少以及个人意愿支付费用,一元到十元不等,并无硬性规定,“附近熟悉的村民过桥都不用给我们钱的。”

黄德义告诉记者,在浮桥建好的第二年,当地水利部门就以非法建桥为由,开始对桥进行罚款,“当时应该有收据,但我也没留着,想着钱交都交了,留着那张纸也没啥用”。

据黄德义所说,在2015年和2016年,他的哥哥向水利部门各交了1万元,但在2017年,因为觉得浮桥并不挣钱,他的哥哥就没继续向当地水利部门交罚款了。

“后来水利部门来我教书的学校找了我,我借了点钱,把2017年这一万元罚款给交了。”据黄德义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所说,当时水利部门告诉他,“交这一万块钱,这桥就不给拆了”。

村民私建浮桥被判刑 法院通报

搭建浮桥的铁皮船,如今都已闲置

而在2018年10月,洮南市水利局以非法建桥为由处罚并强制黄德义拆除浮桥。黄德义说,当时自己问交钱能不能不拆桥,被水利局拒绝,“那桥还是我们自己拆的,不是他们给拆的”。

此后,2019年2月,黄德义被洮南市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洮南市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处黄德义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其他17名亲属也分别被判刑。

黄德义告诉记者:“除了我家里五岁的小孩,还有正上学的孩子,其他人都被判刑了。”

据黄德义所说,他被判刑后的人生发生了巨大改变。

“我以前是个老师,现在工作也没了,只能去外面打工。”黄德义说,被判刑后,他只能打点零工维持生计,目前他打算下周去白城市的一个小区里做些打扫的工作,“没办法,君子要自强啊”。

村民私建浮桥被判刑 法院通报

黄德义向记者透露,他曾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刑事再审申请书》,首次申诉被驳回。今年6月,事情在网上发酵以后,6月16日,他再次提交了《刑事再审申请书》。

7月2日,黄德义收到了法院寄来的《受理通知书》,受理落款时间为6月26日。

律师解读“一罚了之”是否恰当

有了桥梁,方便了村民出行,本是好事。但黄德义却因私自修建、收取过路费,背上了罪名。寻衅滋事罪判定是否恰当?这是当下公众热议的焦点。

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律师段旭认为,从媒体报道的情况看,黄德义的行为在主客观方面都缺乏证据,很难构成寻衅滋事罪。判黄某犯寻衅滋事罪,有机械理解和应用刑事法律之嫌。

段律师指出,“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这是一种危害社会治安,威胁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影响社会稳定的犯罪。”

黄德义要构成寻衅滋事罪,需要有以下证据。在客观方面,证明行为人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行为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追逐他人、拦截他人、辱骂他人、恐吓他人等“情节恶劣”的证据。主观上要有证明行为人明知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证明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从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茅莹持相似观点。她表示,本案涉事村民确实未经相关审批程序修桥并收取了费用,可能构成行政违法。但无论从其修桥收费的主观动机出发,还是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出发,都达不到需动用刑法手段对其进行处罚的程度,认定其构成寻衅滋事罪有不妥当的方面。

根据寻衅滋事罪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相关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寻衅滋事罪本身是从1979刑法的流氓罪分化而来的,也就是说,要认定行为人构成寻衅滋事罪,其主观上必须具备上述“流氓动机”,并且系基于“流氓动机”实施殴打他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等行为。

“刑法处罚的行为首先要具有社会危害性,反观本案,本身具有朴素的正当性,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即使其存在行政违法的行为,采取更为温和的行政处罚手段或者批评教育,让其认识到违法性会更为妥当。”在茅律师看来,刑法是维护法治的最后一道防线,不应主动出击,而是在其他部门法无法发挥作用时才应出场。

两位律师均提出,当地相关政府部门本可以采取更灵活的处理方式,而不是直接追究某的刑事责任。毕竟,黄德义修建桥梁的初衷是为了满足当地村民的出行需求,提高交通便利性。

段律师分析道,政府在维护公共利益的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决策和处理,在法律框架内找到合理的解决方案。如果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个人修建桥梁可能是一个可接受的选择,但在这种情况下,也需要尽量遵守法律规定,并寻求政府的支持和合法授权。

比如,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完全可以主动积极履职,引导和帮助黄德义补办有关手续,使之合法化。进而,由当地财政提供适当的过桥费交通补贴,既减轻当地百姓的负担,也实实在在为百姓办实事、办好事。

这样的做法,相信会受到当地村民的欢迎,当地政府部门也可以树立起勤政为民的形象。

建桥收费的法律流程究竟是怎样的?

在黄德义的案件中,有一点还需要指出,虽然当地政府部门的做法有待商榷,但并不鼓励个人私自修桥的行为。因为,这需经过合法手续。

段旭律师对修桥的法律流程进行了说明——个人建设桥梁要经过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主管部门同意,经水行政规划许可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

法律对建桥有明确的要求:建设的桥梁要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跨越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

未经批准建桥,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其一,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妨碍行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二,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的,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擅自在公路(桥梁)上设卡收费,还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你对黄德义私自修桥收取过路费的行为怎么看?

来源: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大河报·豫视频、潮新闻

编辑:孙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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